2007年法硕辅导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8)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孳息的归属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源:www.examda.com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解析】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甲某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甲某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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