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答: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任。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