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辅导:抵押权的从属性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1.押权并未成立。《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 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是有理疵的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半岛在线注册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半岛在线注册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半岛在线注册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半岛在线注册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