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请问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死亡顺序? 2.此案遗产应作如何处理?
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死亡的三人都有各自的继承人,但辈分不同,则应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人同时死亡,即张利志与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小宝作为晚辈被推定为后死。
2.因推定张利志与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他们的遗产应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即张利志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和儿子小宝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杨静没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的全部遗产由儿子小宝继承。而小宝虽也在车祸中丧生,但被推定为后死,在他死后,因为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其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的遗产则由他的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继承。至于杨静的姐姐杨宁。因她只是杨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杨静已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她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