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
1.徐梅与其伯父徐强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与一般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不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当从双方达成赠与一致时起生效。
2.赠与人徐强去世后,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故赠与人之女徐丽莎有责任继续按原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徐丽莎拒不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徐梅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