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处断的一罪与法定的一罪不同,后者是指原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由法律将其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连续犯的这一主观特征的含义如下: 

(1)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一。 

(2)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简称连续意图)。 

(3)由于连续意图必须在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开始实行之前形成,因而,特定连续意图所制约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实际都属于预谋故意。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对于连续犯我国一般采取的处断原则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于是可以从重处罚还是应当从重处罚,以及除在法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之外,是否可以按照更重的法定刑幅度酌情量刑(即法定刑的升格)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们认为,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者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二、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二)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背景下,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当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二)吸收犯的构成特征 

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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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