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总则课堂笔记(三)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1、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条件:可以减刑与应分条件,其对象和限度条件相同,实质条件不同。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不少1/2;无期不少10年。
(2)对死缓,减为有期,不少于12年(不含缓2年),羁押计入实际执行勘期以内
4、减行刑期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减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
(2)无期改有期,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不计入减为有期刑内。
5、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组成合议厅
(二)假释
1、假释: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区别:假释与释放区别
3、条件:1、对象:有期、无期。
2、限制:有期:执行期为1/2以上;
无期:10年以上,死缓减假释,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缓2年)。
4、考验期:
有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为十年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后果
(1)期满,执行完毕。
(2)再犯新,撤假、并先减后并。
(3)漏判,先并后减。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未构新罪,收监执行。
(5)附加刑,附剥政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6、程序: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组成合议厅。
另: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待假释。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
(三)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或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一定的刑释和刑度,并明确规定出最高刑和最低刑。
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分则条令中的具体规定方式
选择法定刑:明确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有一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有一定幅度)供法定裁量刑罚时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