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总则课堂笔记(二)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管制:(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
(2)公安机关执行,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过3年。
(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
(4)自判决之间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抵二日,同工同酬。
拘役:(1)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劳动改造,就近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数罪并罚不过1年,减刑不少于1/2。
(4)每月回家1-2天,酌量发放报酬,先行羁押一日抵一日。
有期:(1)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在1年以下,由看守所代行)。
(2)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过20年。
(3)减刑不少于1/2。
(4)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抵一日。
无期:(1)监狱。
(2)无期限(可减或假)不抵期,有劳动能力,参加劳动。
(3)必须剥夺政权终身。
死刑:(1)适用条件有限制:罪行极其严重。
(2)适用对有限制:未满18周岁不适用,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
(3)适用程序有限制:死刑的检准权全部都有最高人民法院。
(4)适用执行制度有限制:死缓(下详)。
死缓:(1)二年期间适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新罪和故意,不能缓了。在死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结束后,减为15至20期徒刑
(2)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期有故意犯罪的,查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起计算。
注:a死缓确定以前的羁押,不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限内。
b不能将死缓2年,计算减刑后的有期徒刑之内
二、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罚金:是人民法院(执行)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区别:罚金是行政处罚]
1、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还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支付能力)。
2、方式:选处罚金;单独罚金(单位);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执行: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管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1、适用范围对象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盗窃主观恶性较大的也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c、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个“应当”和两个“可以”)
2、期限
a、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的,一般为1-5年。
b、管制附加剥,期限同管制,同时执行。
c、死缓变有期、无期变有期,剥权改为3-10年。
3、计算
a、管制同时计算见b。
b、判拘役剥权,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计算,拘役期间,当然不政权。
c、判有期,从有期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计算,有期期间,当然不政权。
d、死缓变有期、无期变有期,从有期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计算,有期期间,当然不政权。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方式: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