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总则课堂笔记(一)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罪与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一)继续犯:(持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案例: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脏物罪、遗弃罪。
处断: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充合犯:(想象数罪)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案例:如杀A死B,A伤,按杀人罪处理。
处断:从一重处断,不数罪并罚。

(三)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处罚:按刑法分则条例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二、处断的一罪:指实质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一)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案例:为报复昨天杀A母、今天杀A父、明天杀A
处断: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二)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成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处断: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处断: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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