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辅导: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连载(二)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案例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
  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么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属于公认的国际犯罪,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关于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据此,外国人犯毒品犯罪进入我国的,除因双边司法协助引渡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在本案中,阮某虽为无国籍人,且其进入我国境内也不是为了从事毒品犯罪,但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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