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上下四千余年,内容极为丰富。
从时间顺序上看,可以按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阶段,按政权的变化分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及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革命根据地等重要时期。
从整体上看,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历史上的政权变迁一样,有一种历史的联系性。也就是说,从夏朝以后,中国的历史就是代代相因,不能割断。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从无到有,从简单到丰富,在不断地发展进步。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历史的发展,包括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把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制历史大致分为奴隶制法制(包括夏、商、西周及其春秋时期,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476年)、封建制法制(包括从战国至清朝前期,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近代及中华民国法制(包括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权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及新中国法律制度等几个大的发展阶段,也可以分为习惯法时代(夏、商、西周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自春秋中期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近代法时期(包括清末及民国法制)、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时期等若干时期。可能不同的教材,所采用的分期、归类的方法不尽相同,但还是有共同的规律可寻的。
(一)从纵向看本课程的复习重点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招生考试的试题情况看,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中,古代部分(包括夏、商至清末以前)的试题比重大于近代(指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民国若干政权的法律制度)及革命根据地部分。其中,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相对于近代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而言,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比如说,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刑事法律原则与刑事政策、民事婚姻制度、司法诉讼制度,等等,都是对后世有重大影响重点问题。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5.隋唐时期。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特别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成熟的标志。因而唐朝法律制度的若干内容,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重中之重。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6.宋元明清时期。
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编敕活动、北宋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司法机关的变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结构体例、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等诸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