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先秦时期的法制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基本内容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西周所处的历史背景已不同于商,西周统治者在继续继承“君权神授”思想的同时,又对这一理论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背景: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与“以德配天”: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1)要求: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2)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就是“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先秦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出礼入刑

  1. 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5)礼的法律性质: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因为:

  第一,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第二,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的关系: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的联系在于,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是事先的预防,刑是事后的惩罚,刑的运用以礼为准则,礼约束靠刑来保证。其次,礼与刑二者之间不是并列的,礼是纲,刑是目,礼是中心是灵魂,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而刑则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在礼刑关系上有一句重要名言,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只是强调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贵族犯罪一律不加惩罚,只是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更是严加惩处。

  (二)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理解:“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

  理解:“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第一,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第二,“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第三,“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六礼”的内容是:

  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原因: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但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一,“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第二,“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第三,“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总之,“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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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