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曾被商王封为西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
2、 立法状况
(1) 刑书
*九刑:存在不同的解释。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2)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3、 刑事立法
(1) 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即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罚。
(2) 定罪量刑的原则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罪疑从赦。
(3) 罪名
*违抗王命罪
*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人于货罪
*群饮罪
(4) 刑名
*死刑
*肉刑
*流刑
*徒刑
*拘役
*赎刑
*没为官奴婢
4、 民事立法
(1) 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2) 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亦称质剂。
*借贷契约:亦称傅别。
*租赁契约:
5、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1) 婚姻制度
A.婚姻关系的缔结
*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结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
*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B.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去”: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 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3) 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6、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土
*遂士
(2) 诉讼与审判
A.诉讼:四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B.起诉
*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需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称“质济”,民事案件的书状称“傅别”。
*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
*一般情况下,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
(3) 审理
*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双方须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五听:“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 判决
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5)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不
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思考题
1、 试论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死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
2、 试述西周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3、 西周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