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宋代法律制度
一.背景
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变化
1. 政治:①强化王权统治②对百官实行分权,实行文官制度(统治),剥夺臣下尤其是武将的权力,文官之间相互制衡。导致两宋时期机构重叠和大量冗员,文官无统军经验,财政负担重
2. 经济:由于国家极端贫困和财政空虚出现国家参与经营的情况,方式——①依靠国家强权实行国家垄断,即专营②国家参与买卖
3. 意识形态中,义利观念发生变化,人们不再像传统儒家那样重义轻利,而是主张义利并举——经济、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变化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所促进(国家成为营利机构,而非公共服务机构)
4. 理学的兴起
(1) 理学是宋代形成的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正统儒学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儒家思想的分支。该思想萌芽出现在唐代,代表人物是韩愈;形成于北宋,周敦颐、二程(程颢/程颐);完善(鼎盛)于南宋,朱熹
(2) 朱熹的理学思想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① 概念范畴——理: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产生的本源,捉摸不定;气:理在人间万物中的表现;理靠气体现,气的千差万别构成具体的宇宙万物
② 人是理和气的混合体,理表现在人身上就是社会的人伦道德(善)和气质之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气——最厚:导之以德;厚:齐之以礼;薄:导之以正;最薄:齐 之以刑——多元人性观使儒家不再忌讳对薄和最薄之人使用正和刑;打破儒家忌讳使用刑罚的观念,将社会成员根据气质厚薄分成不同等级,并实行不同的统治方 法,最终回归本源:理,使人具有人伦道德观念,即“三纲五常”)
③ 法律上的影响:刑事政策上提出“以言为本”,消除人欲;朱熹提出恢复肉刑,刑罚表现出重刑主义倾向(重刑主义思想来源——法家,“以刑去刑”;儒家理学, “存天理,灭人性”);对妇女强化纲常伦理观念(俞荣根又名耘耕的《儒家思想通论》)——中国古代制度:礼法合一;外儒内法;阳儒阴法
二.法律形式
1.《宋刑统》
(1)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到唐代的《大中刑律统类》,方便适用
(2) 以刑律为标准,将与刑律调整属于一类的格、敕放在一起编排的一种立法形式
(3) 特点:
① 形式上:把不同的法律形式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放在一起编排;名称为刑统,而非律书;体例结构上分为213门
② 印刷上:中国古代最早的雕版印刷的法典,称为模印颁行
③ 内容上:全面继受唐律的内容,包括条文(500条)和篇目;“大不敬”改为“大不恭”等
2.编敕编例——敕和例是非稳定法律形式
(1) 敕主要是指皇帝的诏令;编敕是将单行零散的敕令编成体系化的敕令册;编敕所
(2) 编例分为断例和事例。前者指断案的成例,是司法实践的成例;后者包括条例和指挥,分别指皇帝的特旨和尚书省发给下级的旨令,是行使行政权,针对某一事项发出的特殊命令
3.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和编敕基础上,按照事类进行分类。法律形式出现紊乱导致其产生,即国家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不一致。“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官指政务官,科举产生;吏是事务官,由官自己聘任。现存的《庄元条法事类》规定了凌迟刑,成为主刑
三.法制变化
1. 刑事
(1) 《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2) 折杖法:代用刑,被代对象是五刑;笞杖刑改为臀杖,徒刑改成脊刑;非常刑
(3) 刺配刑:刺,杖,配流相结合
(4) 凌迟刑
2. 行政
(1) 科举制度
(2) 致仕制度(退休)告老还乡——退休有赏,“转一官”;非终身制必退休
3. 民事
(1) 红契白契制度——前者是国家承认的,在官府登记的土地转让契约;后者指民间进行的土地流转契约。相当于今天的公信,公示
(2) 典权(物权的一种)——限制人们自由处置自己的不动产,维护家庭、家族。典权(卖)制度是变相的对不动产的处理制度。典卖→绝卖(所有权转让)。是介于租 赁与买卖之间的,到期出典人要付赎金。区别于典当制度,典当制度到期后才能拥有此物的所有权。A出典人——典价(不动产主要指建筑物;使用,收益)——B 承典人
4.经济
四.辽金法律制度特点
1. 学习汉制,为汉法所同化(主流)
2. 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少数民族法律习惯、法律传统(支流),如法律形式上大札撒,刑罚上同态复仇制
3. 国家统一后实行民族分异和民族歧视政策(身份社会:阶级身份制度,如奴隶、平民;血缘身份制度;民族身份制度;地区身份制度)
五.元代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1)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首部成文法典
(2) 《风宪宏纲》:纪检法令,关于纲令和吏治的法典
(3) 《大元通制》:汉化的结果
(4) 《元典章》:地方法规大全
(5) 《至正条格》:最新的一部汉化法典
(6) 法律形式:“条格繁冗,其害不胜”。体系紊乱——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出现冲突矛盾
2.特点
(1) 实行民族歧视政策,确立民族间的不平等,四等人制度
(2) 通过法律镇压反抗,维护蒙古贵族统治(阶级差别)
(3) 维护僧侣特权(元代奴隶包括驱奴和工奴。前者又包括战争的俘虏,掠夺的农户,因债务或犯罪而沦为奴隶的人;后者指在官府作坊中世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
(4) 保留了许多蒙古族的习惯法,如收继制,同态复仇与自力救济相连
3.司法制度——与民族宗教特权连在一起
(1) 刑部
(2) 御史 但无大理寺
(3) 建立相应的特别的司法机构针对特殊的主体——大宗正府和宣政院
一.背景
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变化
1. 政治:①强化王权统治②对百官实行分权,实行文官制度(统治),剥夺臣下尤其是武将的权力,文官之间相互制衡。导致两宋时期机构重叠和大量冗员,文官无统军经验,财政负担重
2. 经济:由于国家极端贫困和财政空虚出现国家参与经营的情况,方式——①依靠国家强权实行国家垄断,即专营②国家参与买卖
3. 意识形态中,义利观念发生变化,人们不再像传统儒家那样重义轻利,而是主张义利并举——经济、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变化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所促进(国家成为营利机构,而非公共服务机构)
4. 理学的兴起
(1) 理学是宋代形成的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正统儒学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儒家思想的分支。该思想萌芽出现在唐代,代表人物是韩愈;形成于北宋,周敦颐、二程(程颢/程颐);完善(鼎盛)于南宋,朱熹
(2) 朱熹的理学思想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① 概念范畴——理: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万物产生的本源,捉摸不定;气:理在人间万物中的表现;理靠气体现,气的千差万别构成具体的宇宙万物
② 人是理和气的混合体,理表现在人身上就是社会的人伦道德(善)和气质之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气——最厚:导之以德;厚:齐之以礼;薄:导之以正;最薄:齐 之以刑——多元人性观使儒家不再忌讳对薄和最薄之人使用正和刑;打破儒家忌讳使用刑罚的观念,将社会成员根据气质厚薄分成不同等级,并实行不同的统治方 法,最终回归本源:理,使人具有人伦道德观念,即“三纲五常”)
③ 法律上的影响:刑事政策上提出“以言为本”,消除人欲;朱熹提出恢复肉刑,刑罚表现出重刑主义倾向(重刑主义思想来源——法家,“以刑去刑”;儒家理学, “存天理,灭人性”);对妇女强化纲常伦理观念(俞荣根又名耘耕的《儒家思想通论》)——中国古代制度:礼法合一;外儒内法;阳儒阴法
二.法律形式
1.《宋刑统》
(1)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到唐代的《大中刑律统类》,方便适用
(2) 以刑律为标准,将与刑律调整属于一类的格、敕放在一起编排的一种立法形式
(3) 特点:
① 形式上:把不同的法律形式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放在一起编排;名称为刑统,而非律书;体例结构上分为213门
② 印刷上:中国古代最早的雕版印刷的法典,称为模印颁行
③ 内容上:全面继受唐律的内容,包括条文(500条)和篇目;“大不敬”改为“大不恭”等
2.编敕编例——敕和例是非稳定法律形式
(1) 敕主要是指皇帝的诏令;编敕是将单行零散的敕令编成体系化的敕令册;编敕所
(2) 编例分为断例和事例。前者指断案的成例,是司法实践的成例;后者包括条例和指挥,分别指皇帝的特旨和尚书省发给下级的旨令,是行使行政权,针对某一事项发出的特殊命令
3.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和编敕基础上,按照事类进行分类。法律形式出现紊乱导致其产生,即国家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不一致。“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官指政务官,科举产生;吏是事务官,由官自己聘任。现存的《庄元条法事类》规定了凌迟刑,成为主刑
三.法制变化
1. 刑事
(1) 《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
(2) 折杖法:代用刑,被代对象是五刑;笞杖刑改为臀杖,徒刑改成脊刑;非常刑
(3) 刺配刑:刺,杖,配流相结合
(4) 凌迟刑
2. 行政
(1) 科举制度
(2) 致仕制度(退休)告老还乡——退休有赏,“转一官”;非终身制必退休
3. 民事
(1) 红契白契制度——前者是国家承认的,在官府登记的土地转让契约;后者指民间进行的土地流转契约。相当于今天的公信,公示
(2) 典权(物权的一种)——限制人们自由处置自己的不动产,维护家庭、家族。典权(卖)制度是变相的对不动产的处理制度。典卖→绝卖(所有权转让)。是介于租 赁与买卖之间的,到期出典人要付赎金。区别于典当制度,典当制度到期后才能拥有此物的所有权。A出典人——典价(不动产主要指建筑物;使用,收益)——B 承典人
4.经济
四.辽金法律制度特点
1. 学习汉制,为汉法所同化(主流)
2. 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少数民族法律习惯、法律传统(支流),如法律形式上大札撒,刑罚上同态复仇制
3. 国家统一后实行民族分异和民族歧视政策(身份社会:阶级身份制度,如奴隶、平民;血缘身份制度;民族身份制度;地区身份制度)
五.元代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1)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首部成文法典
(2) 《风宪宏纲》:纪检法令,关于纲令和吏治的法典
(3) 《大元通制》:汉化的结果
(4) 《元典章》:地方法规大全
(5) 《至正条格》:最新的一部汉化法典
(6) 法律形式:“条格繁冗,其害不胜”。体系紊乱——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出现冲突矛盾
2.特点
(1) 实行民族歧视政策,确立民族间的不平等,四等人制度
(2) 通过法律镇压反抗,维护蒙古贵族统治(阶级差别)
(3) 维护僧侣特权(元代奴隶包括驱奴和工奴。前者又包括战争的俘虏,掠夺的农户,因债务或犯罪而沦为奴隶的人;后者指在官府作坊中世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
(4) 保留了许多蒙古族的习惯法,如收继制,同态复仇与自力救济相连
3.司法制度——与民族宗教特权连在一起
(1) 刑部
(2) 御史 但无大理寺
(3) 建立相应的特别的司法机构针对特殊的主体——大宗正府和宣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