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清末变法
第一节 背景和指导思想
一.背景
1. 当时中国深刻的经济、政治、思想危机
2. 1840年以来中国遭到西方列强的侵略
3.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直接动因:通过外交途径废除领事裁判权
(1)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 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又称为治外法权
(2)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到1943年才废除
(3) 这是国家主权遭到破坏的表现,是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
——法制现代化的类型:
(1) 内发型:自下而上
(2) 外发型:自上而下,以中日为典型。就日本而言,最初的法典编纂委员会设置于外务府之下,外交标准在很长时间内就是法律标准;20世纪30年代立宪君主制→ 绝对君主制;外来压力→中央集权→法律体系变革→社会启蒙(法律自国/本土化)(中央集权和法律体系变革并存)→新类型
公丕祥(法理学家)《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树立形式主义理念
二.指导思想(变法动机和基本方针)——中外一体通行(由完全不受控制的君主权力到受宪法约束的君主权力)
1.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直接动因: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2.1906年,以光绪帝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第二节 变法内容
一.君主立宪(宪政体系)
1.制定宪法性文件
(1) (主动制定)1908《钦定宪法大纲》:立宪纲领而不是正式的宪法,为宪法的正式制定奠定基调。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前者 延续封建专制集权体制下的君主的绝对权力,但也有进步的地方,即规定“不以诏令随时更改”,从而限制非本法破坏基本法;后者有接受司法救济的自由的内容。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2) (被动颂布)1911《宪法重大信条古九条》(《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迫于内外压力 所颁,缩小君上大权,扩充人民权力,以换得“君位永固”(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实际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制(英); 日本是绝对君主立宪制,立宪以约束下
2.成立相应的君主立宪机构
(1) (中央)资政院:临时国会;设总裁;资政院院章相当于国会组织法
(2) (地方)谘政局:软性;地方咨询机构;谘议局章程
二.变革法律体系(清末变法、修律)
1.机构
(1)1902年,沈家本——开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第一人,旧官僚,《历代刑法考》和伍廷芳——《共和关键证》,《图沾刍议》,提倡民主共和制
(2)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办公
2.主要内容:改造、改良旧法律体系,引进新法律体系
(1)刑事法 •《大清现行刑律》
实行法即实际执行的法律;对《大清律例》的改造;着眼点在于对旧律的改良,使刑法专门化,独立出来;刑法典
*改变中国古代以律为基本法的称谓,改津为刑律,专门化而非基本法
*结构上,取消七篇分类的作法,而是按性质分门别类
*减少非刑法性因素,剔除民事性质的条款
*刑罚体系变革:酷刑废减;确立和强化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增加一些新罪名,针对新的犯罪形式
• 《大清新刑律》(冈田朝太郎)
通过日本这一渠道继受德国刑法典
*分总则和分则,另附有“暂行章程”(礼法之争的结果)
*专门的刑法典,彻底抛弃传统的“诸法合体”
*刑罚制度上确立新的主刑和从刑的刑罚体系
主刑: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赋予人民基本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确立了西方近代以来的刑法原则、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术语
意义:*《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标志着中华法系以律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的终结
*清末变法时颂布的拟定草案为北洋政府直接引用(大理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又为南京国民政府所继受,形成六法体制,1949年,废除《六法全书》
3.礼法之争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
张之洞:1898年《劝学篇》,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为孔孟之道)。①法律与礼教结合,体现亲亲、尊尊、男女之别是天经地义、不容改变的;②法律体系不合理,而非法律精神不合理;③既改变中法内容,又在变革的过程中以中法为体
劳乃宣:清朝的遗老,政治上主张君主立宪。“刑而上之道不可变,刑而下之器可变”。“法律生于正体,正体生于礼教,礼教生于风俗,风俗生于生计。生计,农桑,猎牧,工商也”
杨度:激进派,论战的主将。①②③④
第一节 背景和指导思想
一.背景
1. 当时中国深刻的经济、政治、思想危机
2. 1840年以来中国遭到西方列强的侵略
3.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的直接动因:通过外交途径废除领事裁判权
(1)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 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又称为治外法权
(2)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到1943年才废除
(3) 这是国家主权遭到破坏的表现,是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
——法制现代化的类型:
(1) 内发型:自下而上
(2) 外发型:自上而下,以中日为典型。就日本而言,最初的法典编纂委员会设置于外务府之下,外交标准在很长时间内就是法律标准;20世纪30年代立宪君主制→ 绝对君主制;外来压力→中央集权→法律体系变革→社会启蒙(法律自国/本土化)(中央集权和法律体系变革并存)→新类型
公丕祥(法理学家)《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树立形式主义理念
二.指导思想(变法动机和基本方针)——中外一体通行(由完全不受控制的君主权力到受宪法约束的君主权力)
1.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直接动因: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2.1906年,以光绪帝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第二节 变法内容
一.君主立宪(宪政体系)
1.制定宪法性文件
(1) (主动制定)1908《钦定宪法大纲》:立宪纲领而不是正式的宪法,为宪法的正式制定奠定基调。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前者 延续封建专制集权体制下的君主的绝对权力,但也有进步的地方,即规定“不以诏令随时更改”,从而限制非本法破坏基本法;后者有接受司法救济的自由的内容。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2) (被动颂布)1911《宪法重大信条古九条》(《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迫于内外压力 所颁,缩小君上大权,扩充人民权力,以换得“君位永固”(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实际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制(英); 日本是绝对君主立宪制,立宪以约束下
2.成立相应的君主立宪机构
(1) (中央)资政院:临时国会;设总裁;资政院院章相当于国会组织法
(2) (地方)谘政局:软性;地方咨询机构;谘议局章程
二.变革法律体系(清末变法、修律)
1.机构
(1)1902年,沈家本——开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第一人,旧官僚,《历代刑法考》和伍廷芳——《共和关键证》,《图沾刍议》,提倡民主共和制
(2)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办公
2.主要内容:改造、改良旧法律体系,引进新法律体系
(1)刑事法 •《大清现行刑律》
实行法即实际执行的法律;对《大清律例》的改造;着眼点在于对旧律的改良,使刑法专门化,独立出来;刑法典
*改变中国古代以律为基本法的称谓,改津为刑律,专门化而非基本法
*结构上,取消七篇分类的作法,而是按性质分门别类
*减少非刑法性因素,剔除民事性质的条款
*刑罚体系变革:酷刑废减;确立和强化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增加一些新罪名,针对新的犯罪形式
• 《大清新刑律》(冈田朝太郎)
通过日本这一渠道继受德国刑法典
*分总则和分则,另附有“暂行章程”(礼法之争的结果)
*专门的刑法典,彻底抛弃传统的“诸法合体”
*刑罚制度上确立新的主刑和从刑的刑罚体系
主刑: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赋予人民基本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确立了西方近代以来的刑法原则、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术语
意义:*《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标志着中华法系以律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的终结
*清末变法时颂布的拟定草案为北洋政府直接引用(大理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又为南京国民政府所继受,形成六法体制,1949年,废除《六法全书》
3.礼法之争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
张之洞:1898年《劝学篇》,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为孔孟之道)。①法律与礼教结合,体现亲亲、尊尊、男女之别是天经地义、不容改变的;②法律体系不合理,而非法律精神不合理;③既改变中法内容,又在变革的过程中以中法为体
劳乃宣:清朝的遗老,政治上主张君主立宪。“刑而上之道不可变,刑而下之器可变”。“法律生于正体,正体生于礼教,礼教生于风俗,风俗生于生计。生计,农桑,猎牧,工商也”
杨度:激进派,论战的主将。①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