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神秘主义状态被打破
•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是旧制度的“破”
•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是新制度的“立”
第一节 春秋
一.社会历史背景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
(1)井田制和土地王有制瓦解,出现“私田”
(2)分封制宗法制瓦解,为郡县制取代;逐渐形成按照能力选择官吏的制度(选贤任能)
(3)西周推行的“礼治”解体
(4)出现思想争鸣运动——人性善恶;礼治,法治;人道,天道;德治教化,刑罚;统治正统性问题:最典型的是儒法两家的对立
二.铸刑鼎与公布成文法运动
1.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邓析《竹刑》——他是民间人士,善于名辩之术,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律师和进行法律教育的鼻祖,开法学教育之先河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孔子反对。——打破了不为刑辟的传统标志西周礼制开始解体,拉开成文法序幕。
第二节 战国
一.法家思想
中国古代正统思想有神权法思想,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三个基本概念范畴——法,术,势。
1. 法家基本观点(法:调整一般民众):
(1)程式(行为规范,规范体系)
(2)宣明(成文公开,写于图集上)
(3)普遍适用性
(4)(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之治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之治于luanlun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罪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名。)——重刑主义,轻罪重罚,株连主义
2. 术:
(1)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对官吏的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
(2)术者,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也。——暗中监督,观察,考核群臣。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方法,调整皇帝的属下(官吏近侍)
3. 势:
(1)势者,胜众之资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luanlun。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
(2)君主的zhuanzhi统治。治国的威势,人主(君主)的权势。以国家暴力工具为依托自上而下确立的统治秩序。
4. 三者关系——人主之大务也,非法则术也。术形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势形成中央君主zhuanzhi集权。法、术均是为后者(君主zhuanzhi集权)的工具,势是胜众之资。
二.变法运动
宗法制向中央君主zhuanzhi转变——
1.魏国李悝变法:废除井田制,发展私人土地所有制,平易粮价,发展经济,制定《法经》,建立新的法权秩序
2.楚国的吴起变法:废除奴隶主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3.秦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颁行律典,奖励军工,实行农战政策,取消世卿世禄制度,推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在法律上开始逐步确立土地私人所有制
三.《法经》
1. 结构:有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2. 内容:盗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是有关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赌博/,徒禁,金禁/贪污/)的法律;具是法律适用原则,定罪量刑标准。
3. 特点:分则在前,总则在后;法义重要的在前,不重要的犯罪规定在后;实体性在前,程序法在后。
4. 发展: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加上户、兴、厩三篇);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定形于十二篇。
5.《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源头。刑名加上法例为名例。
第五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秦代中央君主zhuanzhi制度 即秦代法律制度建立的背景(由宗法制/层层分封/到中央集权制/一统到底/的转变
)BC221—AD1912——六国毕,四海一
1.皇帝制度
(1)秦始皇 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去泰著皇,采上古“帝”号,号曰皇帝。
(2)皇帝是国家的主权者,最高立法和司法者;皇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最重要的法益。礼仪上规定皇帝礼仪,如朕、陛下、玺、诏等——中央君主zhuanzhi集权的核心内容
2.中央集权体制
(1)中央确立了“三公”体制。丞相、大尉、御史大夫,下设各卿(九卿),其中廷尉执掌司法。三公九卿中央体制。贵族以血缘;官僚以选任 。
(2)地方建立了郡县制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分封制相对,由割裂到贯通,中央通过官吏选任控制地方,选贤任能取代世卿世禄。郡长官为太守、郡守;县长官为县令、县长(管辖区域人口数量万户以上的为县令),官僚制取代分封制。
3.统一经济的措施
(1)法律上确立土地私人所有制。“使黔首自实田”,“盗徙封”罪名
(2)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统一六国,农战政策(农是基础,战是手段)
(3)统一货币和度量衡,车轨
(4)实行思想统一,文化zhuanzhi,控制人们的思想,一心一意搞农战,具体表现是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5)军事统一和扩张,如打匈奴
二.秦简与法律形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语书》是一篇文告;《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是条文的摘抄;《法律答问》是官方的解释。律→律学→法律解释学,实在法而非自然法。
1.掌权者制定律文为实定法,法律解释(律学:研究律的科学)在秦简中称为法律答问
2自然法是对实体法的反思和重构,以更好的建立符合社会主体一般要求的法律结构(西方法发展中出现自然法)
3.法律形式
(1)律——秦代基本法律形式。商鞅制定《秦律》是秦代基本法,此外还有《田律》、《仓律》等,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秦律分散、不统一
(2)令制诏——皇帝发布的命令。制:口头;诏:书面
(3)式——主要讲的是秦简中的《封诊式》。断案规则、准则;办案程式
(4)廷行事——判案的成例,一种判例法
(5)法律答问——法律解释,很可能由廷尉做出
三.刑法——繁于秋荼,密于凝脂
1. 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
(2)贼杀伤罪: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3)诽谤妖言罪:非议当时统治政治的犯罪
(4)窃盗罪:盗窃财产犯罪
(5)盗徙封罪: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
(6)伐徭罪:惩治逃避徭役的犯罪
四.刑罚——混合型:奴隶制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
1.死刑(生命刑)
(1)具五刑:施行程序——先黥面,再割鼻,后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李斯受此刑罚方式
(2)族刑:刑罚对象——株灭亲族的死刑方式
(3)定杀:把犯罪行为人投入水中淹死,主要是麻风病人
(4)车裂:五马分尸
(5)坑:活埋。赵国赵括的军队为白起坑杀
2.劳役刑(自由刑,徒刑)
(1)劳役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一定劳役的刑罚
(2)内容:城旦舂(从事城墙修筑的男犯为城旦;从事舂米劳役的女犯为舂)黥为城旦(黥面而后为城旦);鬼薪、白粲(根据所从事劳役的内容,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处此刑,皆赤其衣;司寇、作如司寇(到边疆服劳役的男犯为司寇;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的女犯为作如司寇);隶臣、隶妾(到官府从事相应的劳,在一定时期内由所隶属的长官释放);罚作、复作(前者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3)特点:男女有别,以劳役内容区分
3.财产刑: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的刑罚
(1)赀、赎——替代刑,通过交纳一定财产替代实刑
(2)没、收——类似罚金
4.身份刑
(1)夺爵——剥夺官位,贵族身份
(2)废——禁止任官
(3)收——没收为奴,与隶臣隶妾相连
(4)籍门——剥夺犯罪人及其子孙后代人身权利,利用军工、农战后天获得身份
5.流放刑——剥夺迁移居住自由,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
(1)百姓不当老,敢为诈违者,皆迁之
(2)户籍以户为单位登记,秦代严格实施户籍制度;人籍是以人为单位登记
6. 肉刑——墨、劓、腓、宫
7. 耻辱刑——髡:剃去头发、鬓须;耐:剃去胡须。
五.处刑原则(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
2.自首从轻
3.确立犯罪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以身高为标准,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现在是以刑事责任年龄)
4.共犯加重处罚(结火犯罪)
六.民事制度
1.所有权
(1)在法律上确立土地私人所有权,使黔首得实田
(2)在法律上保护土地私人所有权,盗徙封罪
2.契约
(1)买卖契约《封诊式》“告臣爰书”
(2)借贷契约
3.婚姻家庭关系
(1)登记主义:结婚、离婚均须登记,“弃妻不书”罪
(2)维护家庭稳定,主要是户的稳定,禁止随便殴妻,禁止丈夫luanlun搞两性关系,歧视赘婿(家贫子壮则出赘,上门女婿,“假门逆旅”)
七.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中央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地方则司法行政不分,地方官兼理司法。中央司法官称为廷尉(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办理案件;地方县令,县长
2.诉讼程序
(1)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前者是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罪提出的控告;后者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控告。(爰书为调查或勘验笔录)贼杀伤,盗他人,是谓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对告诉权的限制
第六章 秦代法律制度
制度上——汉承秦制(中央集权制)
思想上——中国历史上法律思想转换期(法家思想→儒家思想)封建社会政治统治的正统思想
一.思想转变
1.黄老思想——汉初法律指导思想,黄帝加上老子,“无为”、清净,“本不求功,而功自成;本不求名,而名自立”。“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尊奉这一思想的重要人物陆贾:“君子之治也,坦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庭落若无民。”在法家思想提出反面教训和物质极端贫困贫乏的情况下,以休生养息。影响:废除了连坐收孥政策;废除了诽谤妖言罪;汉代中期推行刑罚政策
2.汉代中期以后逐步确立儒家思想——强调家庭、血缘、lun理关系和德教、仁政,把家庭、血缘、lun理关系和国家关系有机统一结合起来,反对一味认法,原因:黄老思想、法家思想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汉代中期以后的正统统治思想;统治者自身因素(汉武帝个人品质),推行其统治政策,实现其政治志向,而黄老思想限制其作为;长期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一定的物质储备。董仲舒上书罢黜百家;汉武帝独尊儒术。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王者顺则天下治,王者逆则天下luanlun。lun理法由三纲展开,中国古代法律为lun理法)。影响: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用儒家经典、经文断案,基本原则是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根据犯罪人主观状态来判定。用情理而非法。儒家思想通过司法形式改造法律制度的表现•中国法学出现用儒家思想(纲常理论)解释法律的现象,称为传统律学。经学大师注经注律,引律说经,引经解律•法吏通经,儒吏学法,儒法合流
二.法律形式
1.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在秦律基础上制定。户:户籍,赋税,婚姻;兴:徭役,城防,工程建造;厩:牛马,驿站
(3)其它律——《越宫律》《朝贺律》《尚方律》
3.法律形式
(1)律——在继受秦律基础上形成,规定刑罚,对一种行动的否定性评价,“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2)令——皇帝的诏令,单行法规,调整国家统治秩序,更多的从正面加以规定。一反一正构成完整的统治秩序(律令制传统)
(3)科——来自于秦代的“课”,单行刑事法规,对考科不合格的处罚
(4)比——比照判例(前例)断案的法律形式
三.汉代中期的刑罚改革(黄老思想的产物)——从以肉刑为主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转换,剥离肉刑。(夏商周:肉刑;秦:混合刑;汉及其以后:自由刑)
4.偶然事件:缇萦在汉文帝时期上书。汉文帝十三年改革:将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斩左止改为笞五百;斩右止笞三百改为弃市
5. 汉景帝时期两次改革: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规定笞杖尺寸和行刑方法。外有轻刑,内实杀人;肉刑中最轻的改为徒刑中最重的,改轻为重。笞杖刑一时之痛,不留痕迹,打人致死。意义:总体上减少刑罚体系中的肉刑成分,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劳动力;为确立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宫刑未改,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才改
四.处刑原则
6. 尊老怜(恤)幼
7. 亲属相隐——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8. 上请原则——“先请”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9. 秋冬行刑——“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神秘主义状态被打破
•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是旧制度的“破”
•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是新制度的“立”
第一节 春秋
一.社会历史背景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
(1)井田制和土地王有制瓦解,出现“私田”
(2)分封制宗法制瓦解,为郡县制取代;逐渐形成按照能力选择官吏的制度(选贤任能)
(3)西周推行的“礼治”解体
(4)出现思想争鸣运动——人性善恶;礼治,法治;人道,天道;德治教化,刑罚;统治正统性问题:最典型的是儒法两家的对立
二.铸刑鼎与公布成文法运动
1.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邓析《竹刑》——他是民间人士,善于名辩之术,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律师和进行法律教育的鼻祖,开法学教育之先河
3.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孔子反对。——打破了不为刑辟的传统标志西周礼制开始解体,拉开成文法序幕。
第二节 战国
一.法家思想
中国古代正统思想有神权法思想,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三个基本概念范畴——法,术,势。
1. 法家基本观点(法:调整一般民众):
(1)程式(行为规范,规范体系)
(2)宣明(成文公开,写于图集上)
(3)普遍适用性
(4)(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之治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之治于luanlun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罪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名。)——重刑主义,轻罪重罚,株连主义
2. 术:
(1)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对官吏的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
(2)术者,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也。——暗中监督,观察,考核群臣。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方法,调整皇帝的属下(官吏近侍)
3. 势:
(1)势者,胜众之资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luanlun。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
(2)君主的zhuanzhi统治。治国的威势,人主(君主)的权势。以国家暴力工具为依托自上而下确立的统治秩序。
4. 三者关系——人主之大务也,非法则术也。术形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势形成中央君主zhuanzhi集权。法、术均是为后者(君主zhuanzhi集权)的工具,势是胜众之资。
二.变法运动
宗法制向中央君主zhuanzhi转变——
1.魏国李悝变法:废除井田制,发展私人土地所有制,平易粮价,发展经济,制定《法经》,建立新的法权秩序
2.楚国的吴起变法:废除奴隶主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3.秦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颁行律典,奖励军工,实行农战政策,取消世卿世禄制度,推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在法律上开始逐步确立土地私人所有制
三.《法经》
1. 结构:有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2. 内容:盗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是有关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赌博/,徒禁,金禁/贪污/)的法律;具是法律适用原则,定罪量刑标准。
3. 特点:分则在前,总则在后;法义重要的在前,不重要的犯罪规定在后;实体性在前,程序法在后。
4. 发展: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加上户、兴、厩三篇);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定形于十二篇。
5.《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源头。刑名加上法例为名例。
第五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秦代中央君主zhuanzhi制度 即秦代法律制度建立的背景(由宗法制/层层分封/到中央集权制/一统到底/的转变
)BC221—AD1912——六国毕,四海一
1.皇帝制度
(1)秦始皇 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去泰著皇,采上古“帝”号,号曰皇帝。
(2)皇帝是国家的主权者,最高立法和司法者;皇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最重要的法益。礼仪上规定皇帝礼仪,如朕、陛下、玺、诏等——中央君主zhuanzhi集权的核心内容
2.中央集权体制
(1)中央确立了“三公”体制。丞相、大尉、御史大夫,下设各卿(九卿),其中廷尉执掌司法。三公九卿中央体制。贵族以血缘;官僚以选任 。
(2)地方建立了郡县制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分封制相对,由割裂到贯通,中央通过官吏选任控制地方,选贤任能取代世卿世禄。郡长官为太守、郡守;县长官为县令、县长(管辖区域人口数量万户以上的为县令),官僚制取代分封制。
3.统一经济的措施
(1)法律上确立土地私人所有制。“使黔首自实田”,“盗徙封”罪名
(2)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统一六国,农战政策(农是基础,战是手段)
(3)统一货币和度量衡,车轨
(4)实行思想统一,文化zhuanzhi,控制人们的思想,一心一意搞农战,具体表现是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5)军事统一和扩张,如打匈奴
二.秦简与法律形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语书》是一篇文告;《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是条文的摘抄;《法律答问》是官方的解释。律→律学→法律解释学,实在法而非自然法。
1.掌权者制定律文为实定法,法律解释(律学:研究律的科学)在秦简中称为法律答问
2自然法是对实体法的反思和重构,以更好的建立符合社会主体一般要求的法律结构(西方法发展中出现自然法)
3.法律形式
(1)律——秦代基本法律形式。商鞅制定《秦律》是秦代基本法,此外还有《田律》、《仓律》等,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秦律分散、不统一
(2)令制诏——皇帝发布的命令。制:口头;诏:书面
(3)式——主要讲的是秦简中的《封诊式》。断案规则、准则;办案程式
(4)廷行事——判案的成例,一种判例法
(5)法律答问——法律解释,很可能由廷尉做出
三.刑法——繁于秋荼,密于凝脂
1. 主要罪名:
(1)不敬皇帝罪: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
(2)贼杀伤罪: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3)诽谤妖言罪:非议当时统治政治的犯罪
(4)窃盗罪:盗窃财产犯罪
(5)盗徙封罪: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
(6)伐徭罪:惩治逃避徭役的犯罪
四.刑罚——混合型:奴隶制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
1.死刑(生命刑)
(1)具五刑:施行程序——先黥面,再割鼻,后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李斯受此刑罚方式
(2)族刑:刑罚对象——株灭亲族的死刑方式
(3)定杀:把犯罪行为人投入水中淹死,主要是麻风病人
(4)车裂:五马分尸
(5)坑:活埋。赵国赵括的军队为白起坑杀
2.劳役刑(自由刑,徒刑)
(1)劳役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一定劳役的刑罚
(2)内容:城旦舂(从事城墙修筑的男犯为城旦;从事舂米劳役的女犯为舂)黥为城旦(黥面而后为城旦);鬼薪、白粲(根据所从事劳役的内容,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处此刑,皆赤其衣;司寇、作如司寇(到边疆服劳役的男犯为司寇;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的女犯为作如司寇);隶臣、隶妾(到官府从事相应的劳,在一定时期内由所隶属的长官释放);罚作、复作(前者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3)特点:男女有别,以劳役内容区分
3.财产刑: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的刑罚
(1)赀、赎——替代刑,通过交纳一定财产替代实刑
(2)没、收——类似罚金
4.身份刑
(1)夺爵——剥夺官位,贵族身份
(2)废——禁止任官
(3)收——没收为奴,与隶臣隶妾相连
(4)籍门——剥夺犯罪人及其子孙后代人身权利,利用军工、农战后天获得身份
5.流放刑——剥夺迁移居住自由,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
(1)百姓不当老,敢为诈违者,皆迁之
(2)户籍以户为单位登记,秦代严格实施户籍制度;人籍是以人为单位登记
6. 肉刑——墨、劓、腓、宫
7. 耻辱刑——髡:剃去头发、鬓须;耐:剃去胡须。
五.处刑原则(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
2.自首从轻
3.确立犯罪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以身高为标准,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现在是以刑事责任年龄)
4.共犯加重处罚(结火犯罪)
六.民事制度
1.所有权
(1)在法律上确立土地私人所有权,使黔首得实田
(2)在法律上保护土地私人所有权,盗徙封罪
2.契约
(1)买卖契约《封诊式》“告臣爰书”
(2)借贷契约
3.婚姻家庭关系
(1)登记主义:结婚、离婚均须登记,“弃妻不书”罪
(2)维护家庭稳定,主要是户的稳定,禁止随便殴妻,禁止丈夫luanlun搞两性关系,歧视赘婿(家贫子壮则出赘,上门女婿,“假门逆旅”)
七.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中央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地方则司法行政不分,地方官兼理司法。中央司法官称为廷尉(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办理案件;地方县令,县长
2.诉讼程序
(1)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前者是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罪提出的控告;后者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控告。(爰书为调查或勘验笔录)贼杀伤,盗他人,是谓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对告诉权的限制
第六章 秦代法律制度
制度上——汉承秦制(中央集权制)
思想上——中国历史上法律思想转换期(法家思想→儒家思想)封建社会政治统治的正统思想
一.思想转变
1.黄老思想——汉初法律指导思想,黄帝加上老子,“无为”、清净,“本不求功,而功自成;本不求名,而名自立”。“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尊奉这一思想的重要人物陆贾:“君子之治也,坦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庭落若无民。”在法家思想提出反面教训和物质极端贫困贫乏的情况下,以休生养息。影响:废除了连坐收孥政策;废除了诽谤妖言罪;汉代中期推行刑罚政策
2.汉代中期以后逐步确立儒家思想——强调家庭、血缘、lun理关系和德教、仁政,把家庭、血缘、lun理关系和国家关系有机统一结合起来,反对一味认法,原因:黄老思想、法家思想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汉代中期以后的正统统治思想;统治者自身因素(汉武帝个人品质),推行其统治政策,实现其政治志向,而黄老思想限制其作为;长期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一定的物质储备。董仲舒上书罢黜百家;汉武帝独尊儒术。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王者顺则天下治,王者逆则天下luanlun。lun理法由三纲展开,中国古代法律为lun理法)。影响: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用儒家经典、经文断案,基本原则是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根据犯罪人主观状态来判定。用情理而非法。儒家思想通过司法形式改造法律制度的表现•中国法学出现用儒家思想(纲常理论)解释法律的现象,称为传统律学。经学大师注经注律,引律说经,引经解律•法吏通经,儒吏学法,儒法合流
二.法律形式
1.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在秦律基础上制定。户:户籍,赋税,婚姻;兴:徭役,城防,工程建造;厩:牛马,驿站
(3)其它律——《越宫律》《朝贺律》《尚方律》
3.法律形式
(1)律——在继受秦律基础上形成,规定刑罚,对一种行动的否定性评价,“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2)令——皇帝的诏令,单行法规,调整国家统治秩序,更多的从正面加以规定。一反一正构成完整的统治秩序(律令制传统)
(3)科——来自于秦代的“课”,单行刑事法规,对考科不合格的处罚
(4)比——比照判例(前例)断案的法律形式
三.汉代中期的刑罚改革(黄老思想的产物)——从以肉刑为主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转换,剥离肉刑。(夏商周:肉刑;秦:混合刑;汉及其以后:自由刑)
4.偶然事件:缇萦在汉文帝时期上书。汉文帝十三年改革:将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斩左止改为笞五百;斩右止笞三百改为弃市
5. 汉景帝时期两次改革: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规定笞杖尺寸和行刑方法。外有轻刑,内实杀人;肉刑中最轻的改为徒刑中最重的,改轻为重。笞杖刑一时之痛,不留痕迹,打人致死。意义:总体上减少刑罚体系中的肉刑成分,刑罚由野蛮走向文明;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劳动力;为确立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宫刑未改,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才改
四.处刑原则
6. 尊老怜(恤)幼
7. 亲属相隐——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8. 上请原则——“先请”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9. 秋冬行刑——“王者生杀,宜顺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