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谢谈法——抢劫罪

jqrm 免费半岛在线注册论坛/200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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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在刑法中是一个复杂又重要的感念,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
一 转化的抢劫罪
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为了躲避追捕或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以抢劫论。但因注意两点:一是数额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并不是绝对要求数额巨大。如果盗劫在,诈骗,抢夺数额不大,但是使用暴力的情节严重,也适用于抢劫罪。二,对于“当场”的理解。使用暴力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即与原来的盗窃,诈骗,抢夺只有关联性。如甲偷一辆汽车,在加油站加油,巡警过来询问,甲对巡警使用暴力,此不能定性为抢劫,应该对甲的行为为别定罪。
又如,甲某在公元门口无照经营冷饮被工商机关查获,将其冰柜扣押在工商局院被,当夜甲某潜入工商局意图将其偷出,不料被保安发现,甲慌忙拾起一根棍子想保安头上砸去,将保安击倒在地,然后夺路而逃,后经法医鉴定,保安构成重伤。对于甲的行为应该怎样认定?首先甲偷盗冰柜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次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对保安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将保安打成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范围,因此不能再单独定罪,以论处。
又如,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而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遛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了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到。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此案中,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的行为,程度微轻,不宜理解为“暴力”,不够成转化的抢劫罪,因此还应盗窃罪。
二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
刑法中规定了8中加重处罚的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某晚,催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名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历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催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她脚踹出车外,使她身受重伤,催某乘机将车开走。我们来分析此案,很显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激动交通工具上对旅客,私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行的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抢劫的法定加重情节,而拦截小型出租车加以抢劫的行为,并未太大的危机公共安全,所以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节。
三 结果加重犯和数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被称为结果加重犯。在这里抢劫罪与数罪的区别是:抢劫罪只有一个暴力行为。
1) 司法解释规定,为了抢劫预谋杀人,杀人后当场抢劫财物,按加重犯处理。比如说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甲应按抢劫加重犯处理。又如,甲在抢劫的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也应按抢劫加重犯处理。
2) 如果抢劫后为了报复或者怕被人出等其他原因杀人,按数罪并罚处理。如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身上6000远现金,又如,甲实行抢劫罪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类似这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另起犯意”,应数罪并罚。
3) 图财害命,行为人为了将来谋取财产杀人的,例如继承人为了得到财产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还触犯其他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如,甲,乙为抢劫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1000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5点将20万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处罚。本案中,甲乙的杀人行为是为了劫取财物而为,构成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如果以杀人为目的的,得逞后顺手牵羊拿走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而后俩人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以丙被绑架为由威胁丁,但实际上没有绑架丙,因此不构成绑架罪,但其以此作为威胁,以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的作法,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甲乙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4) 和抢夺的区别。行为实施行为时,如果携带凶器,按抢劫罪论处,不以实际显示和使用凶器为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飞车抢夺,在抢夺的过程中,如果因被害人不松手而遭到伤害(例如拖上被害人),以抢劫论。所以飞车抢夺到底定性为抢劫还是抢夺,有一个斟酌的问题。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携带凶器抢夺即抢劫。
5) 与敲诈勒索,绑架的区别。抢劫罪要符合“两个当场”的条件,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不具备两个当场的条件,即暴力兑现和取得财物总有一个不是在“当场”。在绑架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抢劫的,从理论上讲是二罪。
如,甲乙某晚将私营企业主丙从工厂绑架到市郊的一空房里,将丙的双手拷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5万元的要求。约两个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6万交给甲乙。本案件,甲乙虽然采用了绑架的方式,但一直只向被害人丙(第二人)索取财物,没有把第二人扣做人质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没有被害第三人,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自主权,最终,甲乙还是从丙的控制支配下获得财物,符合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不具有扣押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的绑架特征,另外,扩充一点,我们可以把绑架罪看成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合,即使用非法拘禁的方式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就是绑架罪。
6) 强奸妇女后当场抢劫,一般按数罪并罚。有一例外,强奸后悄悄拿走财物,认定为盗窃。如果目的是杀人,杀人后取走财物的,一般分开定性,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杀死后,甲将乙身上的财物取走。如果一开始是为了取财而将人杀死,则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7) 如果抢劫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不乙抢劫罪论。这里,主要指有债权债务纠纷,或者是农村中婚姻的财产纠纷等引起的抢劫。如:男女双方约定结婚后,女反悔,男带领一帮人去女方家抢夺聘礼,这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不以抢劫罪论处。
四 抢劫罪与绑架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侵犯的客体上都属于复杂客体。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都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况,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也包括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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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